审理经过
原告何*一与被告何*二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一在宣判前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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