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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诉何*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一与被告何*二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一在宣判前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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