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12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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