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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潘*甲诉被告潘*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潘*甲以夫妻关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潘**、潘**由原告潘*甲抚养,被告潘*乙无需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粤E-机动车归原告潘*甲所有,三水区南山镇迳口市场19号铺面归被告潘*乙所有;4.诉讼费用由原告潘*甲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原告潘**与被告潘*乙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儿潘**由被告潘*乙抚养,直至年满十八周岁;婚生儿子潘*丁由原告潘*甲抚养,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由各自负担;

三、原告潘*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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