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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陆*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陆*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在年月日及2002年4月6日分别生育女儿陆**、陆**,本拥有一个完美家庭,但被告在婚姻期出现第三者,并生育了子女,2011年6月起夫妻双方一直分居,现己多年。原告已做结扎术。因上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女儿陆**由原告抚养,陆**由被告抚养;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结婚证二本、出生证复印件二本、女儿书写的意见书二份。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正当,均与本案相关联,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据采信的证据并综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双方婚后多年感情尚可,己生育二个女儿,但自2011年起由于被告不珍惜原告和家庭,与原告分居,在外与他人同居生活,此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关系,被告本人的过错造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原告起诉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生育的女儿,均已满十周岁,在父母离婚时抚养问题可尊重她们书面表达的意见;女儿的抚养费由抚养方各自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与被告陆*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陆*乙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陆*丙由被告抚养。

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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