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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