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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覃*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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