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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15年6月底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6日在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她与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一个星期左右便草率结婚,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深。2015年8月中旬,由于被告半夜犯病,经询问被告家属才得知被告患有癫痫,被告婚前隐瞒癫痫病事实,婚后半夜偶有发作并误伤她,甚至将其踢下床,对她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双方的感情已无法维持下去,且由于她经济状况较为困难,请求:1、判准她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将她随嫁物品洋式家具一套以及洗衣机一台予以归还;3、判令被告给予经济帮助2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人口信息查询表,据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结婚证,据以证明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陈某某没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开庭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7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1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如果双方能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癫痫病情,婚后发病影响夫妻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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