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霍某某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杨某某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霍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霍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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