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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盛*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盛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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