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盛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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