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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