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以与被告马某某商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减半收取后为130,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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