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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某诉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蓝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银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蓝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相识,2008年7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9日生育女儿舒**。原、被告因原告怀孕而结婚,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毫不关心,还有赌博恶行,原告多次劝阻都置之不理。2012年2月份开始,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舒**由原告扶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舒某某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的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相识,2008年7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9日生育女儿舒*甲。婚后,双方常发生矛盾。2012年2月,被告去东莞打工,原、被告之间聚少离多。原告先后于2014年,2015年上半年到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另查明,原告当庭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信息,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保证书,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原告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应该互谅互让、相互关爱。本案中,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长期在外打工致使双方聚少离多,且书面表示愿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亦当庭表示愿意独自承担抚养费,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蓝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舒*甲由原告蓝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蓝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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