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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