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眉民终字第447号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和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暂缓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80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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