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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