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冯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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