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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冯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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