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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