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适当处分,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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