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申请执行字万菊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字万菊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字万菊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1500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125元。被执行人履行15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回告,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尚有13625元未能受偿,执行费125元已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临法执字第12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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