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普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普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普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补偿款15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所申请执行的标的15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第三项协议内容中应由被执行人普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补偿款150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