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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诉刘永江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3)铁*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以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进行再审,并改判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理由是: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未予纠正。原审将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养老协议书质证,但未附卷。一审法院追加刘*成为第三人,刘*成也参加了诉讼,但一审判决书并未提到刘*成;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确认房屋兑换协议无效,应认定诉争的砖瓦房房产证号为(**),而不是地号(***)。认定诉争房屋是刘*与父亲刘*、母亲冯*及刘*华所建是错误的,一审再审申请人已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再审申请人自己出资所建。将诉争房屋认定为遗产错误,因该房屋产权为再审申请人所有,因不在父母身边,愿意以此房屋为父母养老,但在第一次协议签订后,刘*成并未按协议约定赡养老人,该协议作废。诉争房屋于1998年2月8日被被申请人刘*过户到自己名下,而赡养协议是2001年11月29日签订,法院确认兑换协议无效就应将该房屋恢复原状,也就是1998年的为再审申请人刘*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作为第三人刘*已书面表示撤诉,原审判决未列其为当事人正确。争议房屋原审并未确权归属,已释明为另一法律关系,从行政行为看,本案已判刘*“兑换无效”,因兑换无效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撤销,该房是否应恢复原始状态系房屋管理行政部门的职权,应另行由其妥善处理。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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