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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任公司与沈**路局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路局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管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本案属于涉及铁路财产权属纠纷,公主*责任公司在范家屯站所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归上诉人所有,要求恢复原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与上诉人相关的铁路法院管辖,即长春*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管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春*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沈*路局所持的2004-03810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未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属单位土地使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告》的要求换发土地使用证,已被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视为自动放弃该宗土地使用权,而被上诉人则持有公主岭*管理分局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依此主张恢复被拆除的设施、房屋及被封堵的大门。因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涉及铁路企业财产。故上诉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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