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平**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金**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四平市金*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37,819.60元履行完毕,另给付5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修复土站台的费用,应视为土站台修复完毕、恢复原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平*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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