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四平市金*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37,819.60元履行完毕,另给付5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修复土站台的费用,应视为土站台修复完毕、恢复原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平*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