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林**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立即履行拆除位于合肥*习友路999号融科九重锦园6幢3101室与合肥*习友路999号融科九重锦园6幢3102室之间的储藏室和已经封闭的露台,并恢复原状,另责令被执行人林*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160元及本案执行费500元,共计6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拆除位于合肥*习友路999号融科九重锦园6幢3101室与合肥*习友路999号融科九重锦园6幢3102室之间的储藏室和已经封闭的露台,并恢复原状。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银行存款66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尚未支取的收入66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所有的价值66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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