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严*、王*、刘*与被告周*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8月25日,本院收到王*、严*、王*、刘*的起诉状,四原告认为周*来于2009年1月未经过审批,占用其房屋东侧的部分公用道路搭建围墙、鸡舍、厨房,妨碍了村民的出入,故起诉要求周*来拆除其搭建在公用道路上围墙、鸡舍、厨房,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在公用道路上搭建围墙、鸡舍、厨房,该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其认定和处理属于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严*、王*、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