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9日本院收到戴*的起诉状,要求判令被起诉人戴建功立即将原告的厨房及杂物间恢复原状,并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戴*与被起诉人戴建功诉争的厨房与杂物间涉及权属与登记争议,属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且安徽*土资源局对该争议已立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黄山*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