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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张**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与张*、张*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张*发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被张*拒收后,于2015年2月15日向张*发出传票由其委托代理人张*签收后,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于2015年3月6日明确表示不同意本院审查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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