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二、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在光明乡团结村沙厂通往长白公路道路上挖的壕沟恢复原状。

诉讼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对壕沟恢复原状。此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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