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二、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在光明乡团结村沙厂通往长白公路道路上挖的壕沟恢复原状。
诉讼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对壕沟恢复原状。此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