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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术村民组与东至县木塔乡梓桐村门店村民组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东至县木塔乡梓桐村门店村民组,住所地:东至县木塔乡梓桐村。

代表人:周国件,组长。

2014年7月21日,本院收到木塔*术村民组、木塔*店村民组的起诉状,两村民组诉称:包坞水库是一座承载灌溉柏术、门店两个村民组300余人、150余亩农田的中小型水库。2013年11月周*为了个人利益,为了方便运输林木,雇请挖土机,开山挖土填塞水库,将包坞水库填塞了四分之一积水面积,作为其运输林木的通道,还将水库大坝坝身挖的七零八乱、千疮百孔。2014年6月份,又因为满水库的水漫过了运输林木的山道,以致林木无法运输,周*指使周*开闸放水,将满满水库的水在短短几天内全部放干,以致水库所辖农田无水灌溉,农民无水打田插秧。为此,2014年6月17日柏术、门店两组村民集体到县政府上访,如果不是6月20日凌晨天降大雨,150余亩农田将被迫全部抛荒。综上所述,起诉人认为:周*因为运输林木的需要,不顾集体组织成员的强烈反对,强行雇请挖土机,开山挖土、石头填塞水库,开闸放水,严重破坏了水利设施,破坏了水利资源,侵犯了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此,具状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称的情况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东至县*术村民组、东至县木塔乡梓桐村门店村民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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