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等人与王*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桂*、徐*、桂*亮因与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四上诉人原审诉称:原、被告系贵池区南湖居委会居民,原告分别住在南湖苑4号楼210、410、510、710室,被告是4号楼底层储藏室的业主。2013年9月22日,被告欲将自己储藏室的外墙及窗户打掉,朝南湖菜市场方向开门,针对被告的这种违法行为,原告都出面阻止,但被告仍我行我素,执意打掉了窗户及外墙,居委会、街道多次调解未果,特具状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将储藏室的窗户及窗户边的外墙拆除,是否属于违章拆建,应由有关部门处理,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彭*、桂*、徐*、桂元亮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彭*、桂*、徐*、桂*亮不服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行为导致房屋承重墙受损,必然导致上诉人的房屋发生危险,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认定本案不属民事诉讼范围错误。上诉人在进行私权救济无用的情况下,请求公权力进行救济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对储藏室的改拆行为,是否属违章拆建,属有关部门认定处理范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