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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陈**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黄*与被申诉人张*、陈*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南平*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南民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6月13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闽检民监(2014)1008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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