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国电龙*和龙热**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国电龙*和龙热*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和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恢复原状损失费34287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829元、申请执行立案费414元,合计36530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国电龙*和龙热*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780元(其中恢复原状损失费34287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829元、申请执行立案费414元、迟延履行金25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和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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