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熊*、苗少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份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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