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曹**、董**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曹**、曹**、董**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缓交时限为至出判决前,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通知上诉人曹**、曹**、董**自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上诉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