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曹**等与赵**、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曹**、董**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曹**、曹**、董**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缓交时限为至出判决前,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通知上诉人曹**、曹**、董**自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上诉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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