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诉被告冀然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冀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冀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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