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诉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席**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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