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与被告河北美**有限公司、邯郸**管理处、阳光财产**郸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楚*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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