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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