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姜**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