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邵**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民初字第1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