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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邵**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民初字第1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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