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未希燕与被告张**、张**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未希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未希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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