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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建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建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安国市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进入司法程序后,安**民法院委托保定市**学鉴定中心鉴定,构成10级伤残。请求撤销河北省安**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500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河北**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书10级伤残重新审理,追加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受为轻微伤,有安国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为证,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原判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35578.35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赔偿标准合理合法。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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