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索**与被告王*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索**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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