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苑树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苑树久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苑树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苑树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上诉人苑树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