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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黑小与苑树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苑树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苑树久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苑树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苑树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上诉人苑树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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