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周豪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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