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书连诉被告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和书连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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