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书连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书连诉被告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和书连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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