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杨**、高*新生命××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耿*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唐山**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和书连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李**等与广宗**民委员会、广宗**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王**等与广宗县北**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姚**、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天桥分公司、中华联合**司北京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鲁**、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