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王**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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