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宴宏伟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宴宏伟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宴宏伟诉称,2014年11月21日22时左右,我去冀东**油田作业区公寓楼值班室给朋友郑*送水果,被告李*突然闯入,和我发生口角。继而被告李*用脚踹我,并用玻璃杯把我砸伤。我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李*被唐山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我受伤后在曹**医院住院八天。被告的违法行为给我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5884.78元,2、护理费800元,3、误工费2500元,4、住院伙食补贴160元,5、交通费200元,6、法医鉴定费280元,合计9544.78元。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损失9544.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宴宏伟诉请被告李*赔偿其损失,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详细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及准确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宴宏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